2015年3月31日,国务院公布《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随着《存款保险条例》的实施,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又多了一层保障。
《存款保险条例》公布前,受民建杭州市委会委派,商业一支部组织委员、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侵权索赔部主任史君慧律师,对《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修改意见。后该修改意见通过民建杭州市委会报民建中央,民建中央向国务院法制办作了反馈。
史君慧律师提出对“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中的“分支机构”应进一步明确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免引起歧义的意见,虽未直接写入《存款保险条例》,但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就《存款保险条例》答记者问(内容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谈及不纳入存款保险范围的“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时,明确解释为“外国银行在中国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采纳了史君慧律师的意见。
史君慧律师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写入《存款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修改意见,则被《存款保险条例》正式采纳。
对《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二条修改意见均被采纳,既体现了史君慧律师良好的法律素养,又展示了民建杭州市委会会员律师群体的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