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谈谈继承那些事
作者:胡斌 发布时间:2021-09-24 20:15:11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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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胡斌系上城区政协智库成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


  近些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的合法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数量也呈逐年上升趋势,涉及的具体纠纷内容也越来越复杂。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继承编在原继承法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不仅顺应了时代发展,还能够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处理财产的现实需要,充分尊重财产权利人的意愿,更加有效地保障各方主体的财产权利。笔者将结合民法典及相关规定,谈谈大家较为关心的几个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问题。


01哪些是可以继承的遗产?

  案例:老张去世时,留下以下财产:房产、老张写的畅销书且仍有版权收入、老张的手机号、QQ号、抚恤金。老张只有两个法定继承人,即两个儿子大张和小张,二人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老张上述的所有财产。问题:大张和小张能继承哪些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根据该规定,凡老张的个人合法财产大张和小张都可以继承,因此大张和小张可以继承老张的房产、老张的版权收入,且在相关部门未禁止继承人使用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老张手机号、QQ号。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老张著作权的人身权利二人无法继承。而抚恤金作为对被继承人近亲属的经济补助和精神抚慰,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不能被继承,而是由二人直接享有、均分。

  继承法第三条中曾以列举的方式确定遗产的范围,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但民法典实施后,该规定被废止,而民法典对遗产的范围没有继续采用列举式,而是囊括包括式的处理。


02哪些人可以参与法定继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可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四种类型。在被继承人没有留下任何有效遗嘱或协议的时候,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对财产进行处理。

  案例:早年丧偶的王老爷子只有两个儿子,他非常疼爱他的大孙子小王,并且多次告知自己的儿子们,要把自己所拥有的房产留给小王。某日,王老爷子突发疾病去世,生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小王也因为在国外没能及时赶回来。半年后,小王的二叔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依法继承王老爷子名下的房产。

  问题一:小王的二叔能继承王老爷子名下的房产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定继承的顺序分为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中,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该规定,王老爷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该是他的配偶、子女、父母,因父母和配偶都已亡故,所以王老爷子名下的房产由他的两个儿子继承,份额为各占一半。

  问题二:如果王老爷子生前立下有效遗嘱将遗产留给大孙子小王,那么小王的二叔是否还能继承王老爷子名下的房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孙子女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因此王老爷子立遗嘱将遗产留给大孙子的行为不属于遗嘱继承而属于遗赠。对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而小王在知道受遗赠后并没有在六十天内做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应当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王老爷子名下的房产仍由小王的父亲和其二叔依法继承。

  案例:小李是独生子,父亲在5年前去世,母亲今年刚过世。父母亲生前留下一套价值约300万元的房子。房子原本登记在父母二人名下,考虑到父母都已去世,小李想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于是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到了房管局要求过户。房管局要求小李提供继承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于是小李又赶往公证处,却又被公证处告知需要父母的亲戚全部到场才给办公证。而小李的爷爷早于父亲去世,奶奶晚于父亲去世,还有两个伯伯健在,母亲去世时外公外婆都已不在。问题:小李能不能继承这套房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小李父亲去世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小李母亲、小李奶奶和小李,三人均分房产。小李母亲去世时,仅有小李一个继承人,因此母亲的份额由小李继承。小李奶奶去世时,奶奶的份额由小李两个伯伯以及小李(代位继承)三个人均等继承。因此,在其他继承人没有书面放弃权利的情况下,小李并不能完全继承这套房产。房产的九分之七份额由小李继承,九分之二份额由两个伯伯均分。

  受计划生育政策影响,80、90后多是独生子女,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也开始成为财产继承纠纷中的主要当事人。近年来,以“独生子女竟然不能继承父母全部的遗产? ”类似标题的文章席卷各大网络平台,让读者们心生焦虑。事实上,发生“独生子女继承难”问题的仅是个别现象,一般出现在父母早于祖辈去世且未留下遗嘱的情况。因此,“早立遗嘱”也成为了当下的普遍趋势。


03遗嘱怎么立?

  案例:李老爷子有一个儿子小李,表侄女小陈。李老爷子是香港居民,晚年回福建家乡居住生活期间一直由小陈负责李老爷子的生活起居,二人以父女相称。后李老爷子在医院住院治病期间,由李老爷子口授,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某代为打印一份遗嘱,遗嘱内容为:“待我去世后,在香港地区的范围内,属于我的房产全部归我儿子小李继承。我晚年在老家福建生活,小陈是我的表侄女,与我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彼此一直以父女相称,我在患病期间也是由她照顾的,在国内范围属于我所有的一切财产,由小陈继承,任何人不得争执。”李老爷子在遗嘱上亲笔签名,并摁上指印。律师吴某对该遗嘱作出见证,在遗嘱上签名并加盖律所公章。李老爷子立遗嘱时,在场的人除了律师吴某外,还有李老爷子的朋友老梁、医院的护士小程、护理人员小雷,但他们都没有在遗嘱上签名。李老爷子因病死亡后,小李和小陈因为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并起诉到法院。问题:李老爷子的遗产应当如何继承?

  本案遗嘱人李老爷子在立遗嘱时,由从事法律职业、有法律工作能力的律师吴某代为打印遗嘱,还有四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虽然除吴某以外的见证人没有在遗嘱上签名,但他们都可以见证李老爷子签名及指印的真实性。因此,这份遗嘱虽然在形式上稍有欠缺,但内容真实、合法,是有效的遗嘱。李老爷子的遗产应当按照遗嘱内容进行继承。

  民法典继承编在原继承法规定基础上对遗嘱类型有所扩充,除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外,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另外,部分遗嘱的订立形式和效力也有所调整。

  1、自书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7、统一遗嘱效力,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原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效力最高,遗嘱人只能以新的公证遗嘱撤销、变更原来的公证遗嘱。与此不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据此,公证遗嘱效力不再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在多份有效遗嘱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无论什么形式的遗嘱,都应该执行时间在后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

  总结以上的遗嘱形式和效力,笔者更为推荐采用公证遗嘱形式,原因如下:一、公证遗嘱形式要件完备,发生效力被质疑的情况比较少;二、公证遗嘱的保存更为安全,不会出现由于外因灭失的可能性:三、虽然公证遗嘱的效力与其他形式遗嘱的效力一致,但在实际办理遗产过户、登记手续的过程中,行政部门一般更认可公证文件或法院文书,公证遗嘱可以起到更为便捷的作用。


04特殊问题举例

  01“父债子偿”是天经地义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民法典规定的是自愿继承和限定继承的原则,完全否定了“父债子还”这一说法。

  02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可以参与继承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的继承权是有前提条件的,只有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况下,才享有第一顺序的继承权。丧偶的儿媳或女婿与公、婆、岳父、岳母之间,只有姻亲关系,并无血缘关系,但如果儿媳或者女婿丧偶后,仍然对公、婆、岳父、岳母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支持、精神抚慰,让其安渡晚年,可以视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享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

  03侄子、侄女可以参与继承吗?

  原继承法只规定了孙辈享有代位继承权,而民法典则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也就是把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纳入到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中,从而解决了家族财产传承的问题。当然,由于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所以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况。


05结语

  对于生活水平日渐提高的人民群众来说,在努力创造财富、拥有财富的同时,更要学会如何把握财富、传承财富。因此,大家要学法、守法、用法,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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