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党派的主要职能包括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两个方面。
同时,作为参政党,还具有团结、教育、协调沟通、维护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会建设服务等基本职能。
一、会内的民主监督实质是一种权力制约而不是一种权力监督。
20008年12月18日,致公党十三届二中全会闭幕。这一天,对中国八大民主党派来说,意义非凡。截至这一天,八大民主党派本次中央全会先后都完成了各自的使命——审议通过了本党派《内部监督条例(试行)》以及中央监督委员会名单。(中国民主建国会第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12月17日下午在北京胜利闭幕。会议通过了《中国民主建国会内部监督条例(试行)》;通过了《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名单》;)这标志着八大民主党派集体开启了内部监督之门。早在两年前,民建中央就明确提出要制定会内监督的相关规定。从几十年的客观实践看,构建参政党的内部监督机制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全国各参政党总人数约70万。许多成员担任了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政府部门负责人和政府各部门的特约员。多年来,参政党的广大成员,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无私奉献,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个别在政府担任实职的同志没能够经受住金钱美色的诱惑;个别党派的领导干部徇私舞弊,不能秉公办事;个别党派成员结党营私,利用参政党的身份进行了不适当的活动,凡此种种。最极端的要算沈阳刘涌黑社会集团案件的暴露。刘涌利用与致公党内部某领导的特殊关系,不但加入了致公党,还谋取了党内职务,进而当选了人大代表。此后便是肆无忌惮的疯狂作案,一边聚敛钱财,一边大肆行贿,直至造成多人死伤的严重恶果。这一事件向人们敲响了警钟,值得全体会员深刻反思:一、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面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各种社会思潮相互作用,形形色色的人物在历史的舞台上竞相表演,参政党不可能是一片净土,势必会受到影响。二、随着参政党政治地位的日益提升,自身队伍的不断扩大,时代任务的逐渐加重,社会认知度的与日俱增,仅仅靠正面宣传引导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辅之以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广大会员真正履行参政党党员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义务,这样才能使参政党在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自我更形、自我完善中适应时代的发展。那么,怎么样理解民建会员内部的民主监督权利?首先,民主,是个多义词,它可以是指民主作风,可以是指民主权利,也可以是指民主意识……所以,讲到民主,我们就应该分清:是在讲原则意义上的民主呢,还是制度意义上的民主,或是实践意义上的民主。当然,落脚点,应该放在实践意义上的民主上。因为,实践意义上的民主(民主生活)不但是民主原则和民主制度的直接目的,而且也包容了二者与自身,是他们的“合题”,也是民主原则和民主制度得以深化、健全和完善的动力和源泉。会内部的民主监督就是实践意义上的民主。
会内部监督的体制和机制应该是:专业监督和民主监督相结合,是由上而下和由下而上的双向监督,首先应设立自上而下的会内监察机构,强化专门机构的职能监督,成立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的代表大会负责,理顺会内监督的条条块块关系,从法制建设入手,与行政监督、法律监督及外部监督相联系,从根本上杜绝现实中普遍存在的“不想监督”、“不让监督”、“不敢监督”、“不能监督”和“不会监督”的诸多问题。其次,监督应该是在会的统一体内进行,包括自我监督和责任监督,自我监督指自觉地自我约束,属于自律范畴;责任监督具有制约性、组织性、强制性,属于他律范畴。根据目前会的基层组织结构松散的特点,应首先提倡自我监督,其次是责任监督。这些在实际操作中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困难和不稳定性,需要靠制度建设加以推动和保证。此外,监督授权和监督运作,包括监督的具体路径、方法、形式等,也是使会内监督能有序进行的重要条件,如上级监督下级的机制、下级监督上级的机制、平行监督的机制、基层设立监督员机制等。这些具体监督机制在结构和功能上也应该相互联系、相辅相成。每一具体监督机制都充分发挥特殊功能,整体互相补充,相互联动。
会内部监督的关键环节,应该是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制度。建立了专门的监督机构,还应该健全一套监督检查的刚性的保障制度。使监督权的运用渠道畅通,独立行使监督权确有保障,也使监督权的行使有规可依、有据可凭,达到切实有效。这就要在已经制定的会中央的《内部监督条例(试行)》为中心体系,建立整套科学的、完善的、系统的适合民建会的会内监督制度,从内容、形式和方法等方方面面作出明确具体的条文规定,以会内法规的形式颁布执行,彻底厘清一些模糊认识和不规范的做法。由于会得组织形式相对松散,成员分散于各行各业,不是以行业的行政单位为组织基础,多数没有行政单位上下级的从属关系和经济上的密切联系,工作形式以业余和兼职为多。这些具体特点决定了民建开展会内监督,支持会员行使内部民主监督权利等有一定的困难。因此,严禁对批评、检举、控告和反映情况的人进行打击报复;同时,对于那些有意诬告、陷害的人,也必须严肃处理,以保证监督的严肃性。要有效防止因监督主客体的个人原因或外在因素干扰而导致监督的主观随意性非常必要。
另外,要从我国执政党和参政党互相监督的政治实践分析:1、我国政党间的互相监督实质是一种权利制约,而非权利监督。监督从语义上看是指一种从上到下督促和视察,可见,监督关系中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监督者的地位高于被监督者。我国政党之间的互相监督,其监督主体的地位平等,“民主党派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平等”,不存在民主党派地位等于或低于共产党的问题,这样看来,我国政党间的互相监督实际上是权力制约,而不是权力监督。2、我国政党间的互相监督实际是权力约束而非监督。是以权力约束权力。是政党制度内部以参政党的权力制约执政党的权力,是参政的各民主党派与执政党之间的一种约束。这种民主监督是多党合作政治架构得以保持稳定的一种制度性保证。3、权力约束要求制约的双方力量大小相对均衡和地位的平等。4、中国政党间的互相监督是权力监督,是一种“软监督”。权力监督对于被监督对象的违规行为仅仅具有在“口头上加以责备”的功能和作用,其本身没有“在行动上加以纠正”的功能和作用,因而权力监督是“硬监督”。比如人大监督政府和公务员。会内部监督主客体关系应该是对立的统一。监督的主体是会的各级组织、各级干部和全体成员,其监督权,监督的组织,监督的形势,都有会的章程及有关会规会纪作出明确规定,一般监督权主要有知情权、揭发检举权、质询权、批评权、立案检查权和会纪处置权等。监督权限的大小直接决定主体监督的范围和程度。不论是监督、揭露问题还是督促纠正错误,主体必须有相应的监督权做保证。监督的主体同时也是监督的客体。作为客体,一方面要有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对于主体的依权监督,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拒绝,不能讨价还价,更不能打击报复,要主动配合,这也是会的纪律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要正确行使会章赋予的有关权力,对主体监督行为中存在的过失不当和错误进行申辩、申诉或控告,形成对监督主体的适当制约,这也是会内监督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同一会组织或会员在实施监督时自身又有可能成为被监督者。在一种监督关系中是监督客体,在另一种监督关系中又可能是监督主体。这种现象可以同时并存,也可以历时而转化。不论主体实施监督还是客体接受监督,最终目的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促进会的健康发展,这是会内监督主客体统一的基石。所以,会内的民主监督事实上是一种权力制约而不是一种权力监督。
二、会内监督的大致内容和基本原则
会内监督的内容是与执政党反腐倡廉方针一致的。会的内部监督,具体说来应该包括如下内容:(1)监督政治路线,主要是看会的各级组织及其领导成员是否“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定不移的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在各个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会的政治纲领和政治目标。(2)监督各级会的组织及其领导成员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宪法、法律和会的章程。(3)监督会的各级领导成员在政治决策和日常会务工作中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科学发展观的原则,是否充分发扬民主、遵守科学决策程序。(4)监督会的参政成员和领导干部是否正确行使手中公权,执行公务,完成参政任务。(5)监督考察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班子成员,保护和选拔优秀人才,调整不胜任的领导和参政代表成员,惩处违法违纪者。(6)监督考察基层组织按照会章的纪律要求对每个会员实施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情况,以及会内成员违纪违法的情况。
会内部监督建设的基本原则应包括:合法性原则、整体性和系统性原则、公开平等原则和与时俱进原则。合法性即符合我国宪法、法律和各种法规性文件,以及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会的内部监督的依据和条件是充分的。一是宪法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过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民主党派作为政党组织,其成员和机关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公民,都必须依宪行事。二是我国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依据。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互相监督”属外部监督,“主要是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但它为各民主党派的自律和自我内部监督提出了要求。2006年中共中央的15号文件明确指出:“通过建立健全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不断推进党外代表人士的新老交替和政治交接。”依据这一政治制度,作为民主党派组织有推荐其代表成员参加国家政权和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推举权,当然也应有监督和弹劾的权力。三是会章会纪的依据。会的章程规定:“会员应自觉遵守会的纪律。”作为党派每一个成员,都必须受会纪约束。四是民主党派从中央到地方都有健全的组织,其工作机关也纳入到《公务员法》管理,这为实施内部监督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另一个重要环节是监督能力的建设。监督动力再强劲、监督权再大,如果监督能力不强也无法实现正确监督。会内的监督主体,应该是全体会员。全体会员的监督能力,首先是政治理论水平、政治鉴别力、洞察力和辩证的分析问题的判断力;其次要明确监督目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熟悉本会的章程和会纪法规;同时应掌握监督的法定程序及方法,正确运用监督武器,科学选择监督方式;此外还要掌握有关经济、科技、社会等方面的各类知识。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组织、会员的具体活动方式比较复杂,会内违纪行为也会比较隐蔽,会内监督的难度会越来越大,主体监督能力的提高不仅是个体的水平问题,也直接关系着整体的监督效果和监督制度的成败。
还有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内部监督的经常化和常规化,这是会内监督能够有效深入到会内生活各个层面的关键。配套建立细化的巡视制度和监督责任追究制度,设立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和廉政承诺、廉政情况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办事公开制度、职务回避制度、干部考核制度、干部任免制度和轮换制度、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等等,是使监督日常化的有效举措,可以把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有效的规范会员和领导干部的行为,达到会内监督的目的。
建立和完善会的内部监督机制,最重要的是让广大会员真正有热情参与会内监督,形成一种良好的监督氛围,施教于先,施法于后。会内监督的质量和水平如何,直接影响和制约了民建参政议政、民主建督的质量和水平。所以,必须深入理解现阶段强化参政党内部监督的重大意义和必要性。为完成好这一历史任务,必须强化会内部监督意识,提高内部监督的自觉性。监督意识虽然受制于监督事件的具体发展,但监督意识对监督实践又有反作用。监督者监督意识淡漠,监督活动就缺乏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被监督者没有监督意识,被监督者就会采取各种方法和措施阻挠监督。强化监督意识,是规范和完善会内部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强化内部监督意识必须立足于教育,着眼于提高自觉性。一是加强参政党的性质教育,使全体会员、干部认识到,在“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与”政治格局中,参政党要有所作为,必须进行自觉、主动的内部监督,才能实现自我发展,保证参政地位,从而提高自觉性、主动性,解决“不愿监督”的问题;二是加强内部监督的理论教育,使全体会员、干部了解内部监督的一般原理,自觉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认识参政党内部监督的本质,把握内部监督的规律,指导内部监督的实践,解决“不懂监督”的问题;三是加强参政党内部监督制度的教育,使全体会员,干部懂得监督什么、如何监督,及如何保护自己,从而解决“不敢监督”和“不会监督”的问题;四是进行中共党史、民主党派史和多党合作史的教育,使全体会员、干部认识内部监督与参政党自身建设成败的关系,从历史的经验教训中增强内部监督的紧迫感。
毛泽东在1957年7月召开的省委书记会议期间写的一篇文章中指出:“我们的目标,是想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以利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较易于克服困难,较快的建设我国的现代工业和现代农业,党和国家较巩固,较为能够经受风险。”
只有严格施行会内民主监督,才能保证全体会员和干部享有充分的会内民主,进一步改善工作作风,不断纯洁会的组织,增强党派的生机与活力。从而正确的贯彻执行会的路线、方针和各项任务,遵守和维护会的政治纪律。不断提高参政议政的履职能力,为真正实现“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而不断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