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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公众心肺复苏技能普及公共场所除颤仪设置应该明示
作者:青年时报 发布时间:2018-02-05 09:46:24 点击率:

     这几天是杭州市“两会”时间。会议间隙,记者听到不少政协委员在谈论一件事——加强对公众心肺复苏技能的普及。

     为何会说起这个,主要是在过去的一年里,时常有猝死的新闻出现。据报道,我国心脏性猝死的发生总人数居世界之首。随着人口老龄化、冠心病发病率的增加以及慢性心血管病发病人数的递增,心脏性猝死的总人数还将进一步增加。

  “到了该重视的时候了!”杭州市政协委员、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邹峻说,有必要的话最好还能立法,对参与急救的人群给予必要的培训、免责等。

  建议加强普及心肺复苏技能

    杭州市政协委员、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神经内科主任严永兴关注公众的心肺复苏已有一段时间了。

    他说,公众对猝死的认知度、识别度不够,不知如何识别猝死。而猝死约80%发生在家中或公共场所,仅少数发生在医院内。复苏和电除颤是有效治疗猝死的手段,心肺复苏流程强调救治开始的黄金时间:即从猝死发生到首次电击时间<4min时,患者生存率可高达60%~75%。而超过10分钟再救,生存希望渺茫。

    杭州市政协委员、杭州市儿童医院感防保科副科长陈静说,病患突发心跳骤停后的4~6分钟是黄金救援时间,若是有懂得心肺复苏技能的人员能够及时施救,就能大大提高生存率。

    “心肺复苏技能的普及率又很低,人们往往只能等急救中心人员或医学专业人员来急救,从而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邹峻说。

    建议在大中学开设急救课程

    陈静在此次政协会议上递交了一份提案《建议大学中学设置心肺复苏普及课程》。她说,学会急救于己于人都是极为重要的生存技能。

    为了有效说明大中学有必要开设相应的课程,陈静专门查看了国外的情况。她发现,在美国,大中学校师生都必须接受心肺复苏等急救培训;德国规定10~16岁的青少年要接受不少于1.5天包括心肺复苏课程在内的急救学习,10岁以下的儿童参加8小时以上以心肺复苏知识为主的急救课程学习;日本从幼儿园起至高中就不间断地对在校学生进行急救知识技能培训。“而我们的孩子,接受这方面教育太少了。”

    对于心肺复苏这个技能,孩子们是否能够承担得起,陈静也查阅了相应的资料。“完全不成问题。”她说,有调查研究发现,13~14岁的儿童能完成标准的心脏按压;9~10岁儿童能够运用正确的按压手法和按压频率。近年来,在对14~16岁学生进行的体能检测中发现,14周岁男生的平均身高165.9cm,体重53.4kg;14周岁女生的平均身高158.6cm,体重47.8kg,可见中学生也具有足够的生理心理状态来接受心肺复苏的培训。

    学校开设心肺复苏急救课程,需要改变传统教学模式,注重理论传播,进行单个操作培训,让每个学生真实体验心肺复苏,并且能请专业机构每年进行考核,让这项技能在大众中普及开来。

    建议公共场所辅以设置除颤仪

    严永兴还提到,杭州市不仅要在大众中普及心肺复苏等急救知识,还应当加强公众体外自动除颤仪(AED)的投放,绘制投放地图并且普及除颤仪的使用,从而真正解决需求。

    严永兴提到,杭州市作为著名旅游城市,于2014年起在机场、地铁站、火车站等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放置了AED。近期有新闻报道说,在杭州火车东站,一名乘客心梗后,通过现场AED设备抢救获得成功。“可是,还有很多人不知道。”由于设备昂贵,部分单位、公共场所常把它安放在工作人员、普通市民不易接触的地方,如此就可能导致急救时间延误。由于AED尚未全面覆盖,市民没有相关知识,使用意愿不强。平素对AED无宣传、无科普教育,民众对之根本不了解。

    严永兴提到,在这方面,倒可以向上海学习,上海市红十字会与医疗急救中心联合发布了“全市AED分布地图”,使得人们能在人流密集场所找到AED设备,寻求工作人员帮助。

    “在机场、车站、学校、地铁站、广场等人流密集地区配置AED设备。可以以政府为主导加大投资,并动员公共场所属地、慈善机构、志愿捐赠者等社会力量参与,争取逐步达到每10万人口配备100台AED的国际先进水平。”邹峻说,AED是许多国家公共安全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议立法保障急救人员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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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名职业法律人,邹峻还注意到,深圳已经开始在公共场所配置AED设备并进行救护员培训和立法工作,“我们杭州可以以亚运会为契机,在这方面提前布局,增加急救设备的同时,普及急救方法,为抢救生命赢得时间。”

    对于这一点,陈静也是表示赞同的。她说,急救中会有很多意外出现,但是,不能为了避免这些意外情况而对病患不闻不问。为此,她建议,相关法规中应规定实施急救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因急救效果不好或方法不当出现不良后果时,不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现场救护应该属于自愿行为,取得资质的人员在急救现场应该施救却未实施时,最多对其进行道德谴责,不能采取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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